为做好市区烟花爆竹禁燃工作,切实减少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质量的不良影响,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连州市区禁放烟花爆竹,禁放范围:东面旧107国道巾峰路口至枇杷山;南、西、北面以河为界;城南大道、兴连大道及连州大道西。
二、在禁燃区内相关部门应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禁燃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烟花爆竹禁燃规定。
三、在禁燃区内的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重大庆典和节目确需在禁燃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
四、在禁燃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以下的罚款,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六、广大市民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不燃放烟花爆竹。全市查禁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七、本通告自公布日起施行,由连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连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2日